爭取數位言論自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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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的言論自由日,我們在本報發表〈別讓言論自由只剩紀念日〉一文,身爲參與解放言論推動者的一員,對於網路假訊息問題感受更爲戒懼。因爲我們發現,在以反假訊息爲名時,可能發生比印刷時代更嚴厲的數位言論封鎖。

關切此議題的各界人士,因而組成「數位言論自由論壇」於6日舉辦「數位言論自由&平臺規範記者會」,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出席對話,探討「數位言論自由‧唐鳳3共識」,以及「數位消費者保護」與「以國安爲名,疑將危及數位發展」的新問題。

「唐鳳3共識」是指臉書的「全綵論壇」,與時爲政務委員的唐鳳舉辦了一場對談,在會中獲得的3項共識:一、「言論自由、資訊流通、自律優先、平臺安全」應4項並重,必要時,其優先順序應如上。二、「臉書(包括其他平臺)有演算法不透明」的事實,亦即排序、處罰、外力介入不透明,必須解決。三、對於是否爲假訊息的處理,應以類似電子郵件「分匣式」處理,亦即各查覈機構認爲有疑義的貼文,就送進該機構之文件匣,由使用者決定如何處置。而非由不具司法權力的機構處罰。

與臉書溝通過程中,獲得「不喜歡臉書,就不要用」的迴應。但在數位商業模式時代,各平臺所提供之內容與實體消費品並無不同。不論是否使用,其生產者仍須遵守「消費者保護」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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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鳳改任數位部長,回覆以上共識之實踐由NCC處理,而在NCC的回函中,產生三大困惑:一、對共識之實踐無隻字具體迴應。二、宣稱以歐盟的《數位服務法》及《數位市場法》爲名,已制訂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。唯兩者目標似不同,甚至可能相反。歐盟2法都指出要管制的對象是少數的「大平臺」,而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似爲要管制「人民與言論自由」。三、《數位部組織法》之管理對象爲數位經濟產業。《NCC組織法》之管理對象爲通訊傳播事業。

論壇代表建議優先解決「3共識」的實踐,在目標上宜借鏡歐盟二法:一、數位平臺必須透明化,且必須有具體透明項目,與違背罰則。二、平臺使用規範範圍,僅限於「非法」內容,而非限制思想。三、對不當行爲的管制對象是平臺、即供應商、業者,而非人民。在方法上,我們提出了面對「兩難困境」具體項目的分析與建議,希望採用階段式改進,由政府陸續召集各平臺與使用者代表,經由公約再形成先進法案,由良性立法培養良性文化。(作者彭百顯爲前南投縣長、吳統雄爲大學退休教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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